老人在洗浴中心拔罐后猝死,谁来担责?
王大爷平时喜欢泡澡
有时候会顺便拔个罐
放松一下身体
可是在一次拔罐的过程中
王大爷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
送到医院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
王先生的家人觉得
老爷子平时身体很健康
肯定是拔罐给拔出了问题
要求洗浴中心承担责任
那么
洗浴中心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?
让我们一起来看看
(点击观看天津电视台《都市报道60分》报道)
案情简介
72岁的王大爷来到某洗浴中心
泡完澡后接受了拔罐服务
但过程中他突感身体不适
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
可王大爷却没能抢救过来
死因为心源性猝死
家属认为
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
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
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
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
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
原告代理律师认为
“拔罐”属于中医诊疗行为,具有一定的风险性,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,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“拔罐”在内的相关服务,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。
被告代理律师认为
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,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,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。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,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,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。
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
王大爷出事后
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
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
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
案件审理
法官经梳理案情
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:
▷王某的死亡
和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服务
是否存在因果关系?
▷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
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?
▷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?
那么
拔罐跟王大爷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吗?
按照王大爷家人的观点
洗浴中心就不应该安排拔罐服务
这种说法成立吗?
天津三中院民三庭法官 姜腾飞
经向卫健委咨询,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,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,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。所以在本案中,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。
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,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王大爷去世后
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
并没有做医学鉴定
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
因证据不足
法官并没有支持
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
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
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
条件相对较为简陋
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
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
在拔罐之前
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
向其进行告知
在拔罐的过程中
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
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
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
裁判结果
最终
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
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
最终法院酌定
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%赔偿责任
支付4.5万元赔偿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END
来源:天津三中院 | 制作:郝竹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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